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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0207民初3622号龙小凤判决书送达公告

日期:2019-02-27  作者:鸠江区人民法院 来源:鸠江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2018)皖0207民初3622号

龙小凤

原告周军、陈树芳诉被告李激、龙小凤、芜湖市鸠江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和第三人芜湖东方汽车仪表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207民初3622号民事判决书。

2018)皖0207民初36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周军、陈树芳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80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9060元,由原告周军、陈树芳共同负担

你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法庭: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承办法官:解江灵              

电话:0553-5968508

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万春西路路口


本公告于2019年2月27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