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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0207民初5363号申宁宁判决书送达公告

日期:2019-02-27  作者:鸠江区人民法院 来源:鸠江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2018)皖0207民初5363号

申宁宁

本院受理原告申家长诉被告申宁宁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申家长与被告申宁宁离婚。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申家长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207民初536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人:刘慧

电话: 0553-8788418


本公告于2019年2月27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