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皖0207民初5363号
申宁宁:
本院受理原告申家长诉被告申宁宁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申家长与被告申宁宁离婚。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申家长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207民初536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人:刘慧
电话: 0553-8788418
本公告于2019年2月27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