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07民初654号
刘以林:
本院受理原告曹元彬诉被告刘以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曹元彬起诉: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8000元及利息(以18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7月19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沈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承办人:张川
联系方式:0553-8788419
本公告于2019年2月27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