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07民初246号
安徽佳美海绵制造有限公司:
原告芜湖市恒联机电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305680元及利息1940元(利息以30568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7%自2018年11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算至2019年1月6日为194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案件材料。你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权利,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0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你作为被告若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承办法庭: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承办法官:卞慧慧
电话:0553-5968505
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万春西路路口
本公告于2019年3月1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