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07民初262号
邹中权:
本院受理原告朱金虎、邢维海诉被告邹中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朱金虎、邢维海起诉:1.判令被告邹中权向原告朱金虎、邢维海偿还所欠借款本金16万元,并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向两原告支付利息自起诉之日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本公告于2019年3月1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