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07民初392号
陈士桂:
本院受理原告汤德水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汤德水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2万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日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被告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汤沟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出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本公告于2019年3月5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