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07民初823号
孙业玉:
本院受理原告倪进礼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倪进礼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孙业玉归还原告倪进礼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64733元,合计164733元(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2日起按月息1%的标准计算至2016年2月22日为3733元,自2016年2月23日起按月息1.5%的标准暂计算至2018年12月22日为51000元,并自2018年12月23日起继续按月息1.5%的标准支付债务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汤沟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出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本公告于2019年3月5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