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07民初2号
杨祥云、何勇:
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杨祥云、何勇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杨祥云立即向原告归还垫付款30969.7元;2、判令杨祥云向原告支付利息3920.76元(暂按垫付款的日利率的万分之六从垫付之日的第二日起计算至2018年11月15日止,此后要求按此标准计算至代偿款结清之日止);3、判令何勇对杨祥云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4、判令两被告共同承担原告因本次诉讼而支付的案件受理费。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等案件材料。你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权利,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0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你作为被告若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承办法庭: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承办法官:宣 霖
电话:0553-5968505
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万春西路路口
本公告于2019年3月6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