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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0207民初3662号李业胜、李良臣判决书送达公告

日期:2019-03-06  作者:鸠江区人民法院 来源:鸠江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2018)皖0207民初3662号

李业胜、李良臣:

我院受理原告朱海军诉被告广夏建设集团安徽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芜湖恒大置业有限公司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良臣、李业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朱海军8万元,并支付自2017年1月2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二、驳回原告朱海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40元,公告费260元,共计2200元,由被告李良臣、李业胜负担。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207民初36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联系人:冯韵东

联系电话:0553-5968515


本公告于2019年3月6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