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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207民再1号杨阪钧、安徽元隆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应诉材料送达公告

日期:2019-03-06  作者:鸠江区人民法院 来源:鸠江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2019)皖0207民再1号

杨阪钧、安徽元隆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我院受理原告芜湖市天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裁定再审,原告芜湖市天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杨阪钧和被告安徽元隆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0万元整,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借款利息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其中2010年12月28日起至2010年12月30日按照250万元借款计算利息;2010年12月31日至2011年1月4日按照500万元借款计算利息;2011年1月5日后按照600万元借款计算利息);2、被告上海万兴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和举证的日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2019年5月22日8:30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本公告于2019年3月6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