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皖0207民初4324号
陶俊:
我院受理原告潘庆根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原告潘庆根与被告陶俊及陶运槐、马庆英于2010年6月8日签订的《购房协议》合法有效;
二、被告陶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将芜湖市鸠江区鸠兹家苑143幢2单元402室房屋转移登记至原告潘庆根名下;
三、驳回原告潘庆根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846元、公告费260元,共计5106元,由被告陶俊负担。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207民初43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联系人:冯韵东
联系电话:0553-5968515
本公告于2019年3月7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