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皖0207民初4694号
袁九江: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芜湖京江置业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袁九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芜湖京江置业有限公司528054.14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上述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9078元、保全费3270元,共计12348元,由被告袁九江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207民初46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承办人:杨从权
电话: 0553-5365009
本公告于2019年3月7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