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皖0207民初4855号
丁祖金: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沈巷支行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丁祖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安徽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沈巷支行借款本金30000元,并自2015年12月20日起,以本金为基数,按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810元,由被告丁祖金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207民初48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承办人:杨从权
电话: 0553-5365009
本公告于2019年3月7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