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皖0207民初4432号
伍维福:
我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被告伍维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金额18254.11元,并支付以18254.11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11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
二、被告伍维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逾期保费2739.74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4元,保全费39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1354元,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担191元,由被告伍维福负担1163元。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207民初4432号民事判决书。你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承办法庭: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承办法官:卞慧慧
电话:0553-5968505
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万春西路路口
本公告于2019年3月7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