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07民初1111号
韦宏斌:
本院受理原告尹苗苗诉被告韦宏斌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尹苗苗起诉:1.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子韦尹晨、韦尹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至婚生子18周岁为止。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 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本公告于2019年3月8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