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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0207民初5601号芜湖市泰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芜湖市新世纪桩基技术有限公司判决书送达公告

日期:2019-03-12  作者:鸠江区人民法院 来源:鸠江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2018)皖0207民初5601号

芜湖市泰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芜湖市新世纪桩基技术有限公司:

我院受理原告王日清诉你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被告芜湖市泰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日清工程款641776元;

二、被告芜湖市鸠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芜湖市鸠江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在欠付芜湖市泰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364958.05元范围内共同承担向原告王日清直接付款的责任。

案件受理费10218元,由被告芜湖市泰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207民初56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本公告于2019年3月12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