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皖0207民初5601号
芜湖市泰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芜湖市新世纪桩基技术有限公司:
我院受理原告王日清诉你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芜湖市鸠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及芜湖市鸠江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上诉,上诉请求如下:
1、请求撤销(2018)皖0207民初5601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并依法改判,改判由芜湖市新世纪桩基技术有限公司支付王日清工程款364958.05元;2、本案二审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本公告于2019年3月12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