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皖0207民初5172号
骆四国:
本院受理原告谈世勇诉被告骆四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骆四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谈世勇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自2018年10月8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谈世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6元,公告费260元,合计1106元,由原告谈世勇负担239元,被告骆四国负担867元。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207民初517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人:陶呈成
电话: 0553-5968506
本公告于2019年3月13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