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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0207民初3622号龙小风上诉应诉材料送达公告

日期:2019-03-13  作者:鸠江区人民法院 来源:鸠江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2018)皖0207民初3622号

龙小风

本院受理的原告周军、陈树芳诉被告李激、龙小风、芜湖市鸠江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和第三人芜湖东方汽车仪表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我院于2019年2月27日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207民初3622号民事判决书。现原告周军、陈树芳因不服本案判决,于2019年3月11日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周军、陈树芳上诉状。

周军、陈树芳上诉请求如下:

一、撤销鸠江区人民法院2018皖0207民初3622号民事判决书;

二、改判撤销上诉人与三被上诉人签署的《抵押反担保合同》;

三、判令撤销上诉人以南瑞沐春园1-1-502室房屋为第三人向芜湖市鸠江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设置的反担保抵押登记;

四、判令三被上诉人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你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周军、陈树芳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承办法庭: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承办法官:解江灵              

电话:0553-5968508

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万春西路路口


本公告于2019年3月13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