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07民初942号
姚玉金:
我院受理原告尚昌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尚昌斌起诉: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6000元,并自2014年1月 29日期按月利息1.5%支付借款利息至欠款偿付完毕之日止(暂计算至2019年2月14日起诉时止共60个月的利息为59400元);上列暂计偿付欠款本息人民币贰拾万伍仟肆佰元(¥125400.00)。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和举证的日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2019年6月4日上午8:30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本公告于2019年3月20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