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网友关注度较高的名誉权纠纷案件,原告芜湖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一纸诉状称被告赵某某发布文章指责该公司抄袭。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后认定赵某某侵害了原告公司名誉权,并依法判令被告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双方当事人均服判,判决现已生效。
大学生博主炮轰知名游戏厂商与旗下游戏
经查,原告公司是知名游戏厂商,该公司旗下作品《恋与制作人软件(简称:恋与制作人)》曾获新浪游戏金浪奖、GMGC全球移动时代最具影响力产品等奖项,游戏下载量超过千万。被告赵某某,系在校大学生,在游戏评论圈子小有名气,其博文跟帖评论转发可达几十万次。2018年8月,赵某某使用其微博发布了一篇微博长文章剑指原告公司,指责该公司游戏作品涉嫌抄袭。另外,赵某某发布的另几篇针对原告公司的微博存在不文明词语。原告公司遂诉至法院,一是请求判令赵某某删除涉及原告公司名称及“恋与制作人”的相关微博、评论内容;二是判令赵某某在其微博置顶发布声明,向原告公司道歉,以消除影响;三是判令赵某某向原告公司支付赔偿金1元;四是判令赵某某向原告公司支付维权合理费用113867元;五是请求判令赵某某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网友“强势围观”,原、被告“剑拔弩张”
面对原告公司的起诉,赵某某则认为不存在侵权行为,自己更无过错。赵某某称,其发布的微博主要内容是对比《恋与制作人》和其他游戏在人设、剧情、文案等方面的一些相同点,相关内容均是网友提供或从网上收集而来,内容属实,赵某某不存在散布虚假消息、损害原告名誉权的行为。另外,赵某某作为《恋与制作人》玩家,其博文是用户体验式评论,原告并没有因此评论导致社会评价降低,原告也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因被告博文导致原告游戏下载量、游戏用户量下降。
庭审辩论阶段,原、被告双方针锋相对,一时间剑拔弩张。经了解,该案受到了不少游戏玩家的关注,更有网友将案件从立案举证到宣判生效全程在网络上发帖“直播”,可见该案在游戏圈子内的关注较高。承办法官也不含糊,认真主持法庭调查,还原了案件事实,并围绕网络侵害名誉权责任构成要件,提示双方展开法庭辩论,力求通过案件审理指引广大网友规范和约束网络行为。
判决合法合情合理,原、被告心服口服
经审理,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案中,赵某某将互联网上收集的或者网友提供的材料整理加工,在未查证的情况下轻率得出原告研发运营的游戏作品系抄袭其他游戏、文章和音乐作品的结论,其言论内容已经超出了游戏体验内容,且赵某某通过转发抽奖的方式扩大影响,使该网帖被多人浏览、转载,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公众对原告的信赖,降低了原告公司产品的社会评价,对其商业信誉产生一定影响,侵害了原告公司的名誉权。整个过程中,赵某某主观存在过错,客观上造成原告社会评价降低、名誉受损,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当认定赵某某侵害了原告公司名誉权。
关于赵某某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赵某某发布的涉案微博及博文已被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原告相关请求已无实际意义,故法院未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侵权人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或者恢复名誉等责任形式的,应当与侵权的具体方式和所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侵权人拒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网络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裁判文书等合理的方式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侵权人承担。”故原告公司请求判令赵某某在其微博置顶发布道歉声明,以消除影响,予以支持。原告公司主张赵某某支付赔偿金1元,虽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但鉴于赵某某的行为对原告公司名誉及商业信誉产生一定负面影响,结合该网文的浏览量、转载人数、影响范围及损害后果等因素,法院对该项诉请予以支持。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合理开支包括被侵权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本案中,原告公司为及时保全网络页面,采取公证的方式取证具有合理性,故对原告主张的公证费予以支持;关于律师代理费,法院考虑到涉案诉讼标的额并结合地方经济发展水平,酌定支持20000元,对超过部分不予支持。
关于网上言论自由,法官有话要说
承办法官桌上,还摆放着一封道歉信,信的内容就是赵某某对原告公司及《恋与制作人》游戏用户的致歉声明。法官希望网友们能通过该起案件和这封迟来的道歉信普及一些适用于网络社会的法律知识。恐怕不少年青网友认为,网络是表达自己观点和实现自我价值的草根平台,网上发表言论廉价且自由。但在缺乏自律的情况下,发声人容易侵害他人权益,被侵害人再通过法律维权,为时已晚,如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一旦受损,大多难以恢复原状,对于被侵害者,其遭受的损失往往难以用金钱来衡量。
法官还注意到,在网络社区中,在校大学生群体往往法律意识较高,对打击违法犯罪现象格外热心,具体到本起案件,抨击抄袭体现了网友法治意识的不断提升,值得鼓励。但网络社会不是法外之地,言论自由无论何时何地都需要遵守法律规定。法官感到,很多小年青在网络上容易受到他人引导,容易以偏概全,在没有证据支撑的情况下,仅凭“一腔热血”行事,往往侵害了他人民事权益而不自知。所以,在当前自媒体盛行的背景下,发布网上言论时恪守法律底线就应当是每一个发声人的义务。如若言论不当,造成他人权益受损,就应当要承担法律责任。
民一庭 齐世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