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07民初298 号
李燕:
本院受理原告欧兴富诉被告李燕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搬离芜湖市鸠江区清水街道竹苑小区10幢1单元302室。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证据副本等案件材料。你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权利,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0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你作为被告若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承办法庭: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承办法官:范云茂
电话:0553-5968503
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万春西路路口
本公告于2019年3月25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