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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领工资不返还,好心变侵权

日期:2019-06-06  作者:梅志荣 来源:鸠江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鲍某和张某原是同学,毕业以后,鲍某受张某的邀请,到其经营的公司上班。2014年,公司进行补发工资时,因鲍某出差在外,就委托张某帮自己代领工资,于是张某在公司财务处签了名,代领了鲍某的两万元工资,没想到就因为这两万块钱,差点断送了二人多年的友谊。

  原来,鲍某出差回到公司后,向张某索要工资时,张某未能及时返还,且称算作其个人借款,鲍某本着同学友谊多年,就同意了,也未让张某出具借条。2014年11月份,鲍某因个人原因返回自己的家乡工作,就向张某催要该款项,但是张某一直未予返还,陆陆续续四年多以后,张某仍然没有归还该笔款项,鲍某一气之下,就将张某告至法院,要求张某归还2万元钱,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沈巷法庭受理了此案后,考虑到二人多年的同学关系,承办法官主动联系了张某,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积极劝说,希望其能主动归还,并分析利弊,告知张某若一直不肯归还款项,属于不当得利,需要负一定的侵权责任。张某也表示很惭愧,只是因为家里经济状况一直不好,所以该两万元才一拖再拖,承诺在近期一定将钱还上。不久之后,承办法官收到了一份鲍某邮寄来的的主动撤诉申请书,表示其与张某已经达成了和解协议,自身的合法权益也得到了维护,故申请撤回起诉。

  在法院工作的几年,见到了太多夫妻反目,朋友成仇的事例,在此希望广大人民群众都能够珍惜自己的亲情和友情,不伤害亲人,也不伤害朋友,和谐共处。

 

沈巷法庭 梅志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