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某的房屋位于芜湖市花津南路以东拆迁范围内,因不满被告芜湖市城乡建设局作出的拆迁延期许可和拆迁行政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承办法官分析案情后,认为本案存在拆迁跨度时间长,前后补偿标准差异大等问题,如果就案办案,很难达到双方当事人都满意的效果,很可能还会产生新的矛盾。因此,承办法官决定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中的协调作用,联动政府,力促本起纠纷的实质性化解。在与被告沟通后,承办法官了解到当地政府亦有协调处理纠纷的意愿,于是,组织双方至人民法院协调,一方面劝导沈某放弃不合理的补偿数额要求,另一方面告知当地政府在该案拆迁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以及沈某的诉求的合理部分。最终,双方就安置补偿达成了一致意见,沈某向人民法院撤诉。
行政关系的和谐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重要特征,府院联动是实现官民和谐的重要机制,其根本目的是确保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近年来,鸠江区法院在处理行政案件中,充分发挥行政与司法的相互衔接与优势互补作用,注重联合调处,合力化解争议,同时积极探索其他多元化解行政争议的新途径。
行政庭 陈尚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