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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207民初1473号芜湖市运达轨道交通建设运营有限公司、芜湖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判决书送达公告

日期:2019-09-04  作者:鸠江区人民法院 来源:鸠江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公  

2019)皖0207民初1473号

芜湖市运达轨道交通建设运营有限公司、芜湖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耿明友诉被告芜湖市运达轨道交通建设运营有限公司、芜湖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芜湖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耿明友各项损失合计110395.35元;二、驳回原告耿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26元,由原告耿明友负担1530元,被告芜湖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396元。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207民初147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人:陶呈成

电话: 0553-5968506


本公告于2019年9月4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