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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207民初424号胡大保判决书送达公告

日期:2019-09-06  作者:鸠江区人民法院 来源:鸠江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2019)皖0207民初424号

胡大保: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华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胡大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胡大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安徽华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35000元,并支付自2019年1月18日起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935000元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150元,由胡大保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207民初42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法院: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承办法官:范云茂             电话:0553-5968503

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万春西路路口


本公告于2019年9月6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