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07执2022号
陶彬、刘勤:
你与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皖0207民初23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9年9月2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已于2019年9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因你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送达(2019)皖0207执202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责令你们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一、陶彬、刘勤支付奇瑞徽银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343.11元,利息754.14元,罚息6043.47元,复利387.86元,共计19528.58元(以上利息计算至2016年5月28日,罚息、复利计算至2018年4月28日),自2018年4月2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继续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利息、罚息、复利;
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元;
三、案件受理费368元,公告费560元,执行费85元。
未主动履行上述义务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承办人:施德雨
电话: 0553-5968089
本公告于2019年9月10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