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07执2074号
潘蔚东、黄嘉宁:
你与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皖0207民初24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9年9月2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已于2019年9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因你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送达(2019)皖0207执207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责令你们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一、潘蔚东、黄嘉宁支付奇瑞徽银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88.56元,利息1017.90元,罚息6221.42元,合计27327.88元(以上利息计算至2016年8月7日,罚息、复利计算至2018年5月7日),自2018年5月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尚欠本金为基数继续按合同约定利率支付罚息,以尚欠利息为基数继续按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复利;
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元;
三、案件受理费564元,公告费560元,执行费202元。
未主动履行上述义务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承办人:施德雨
电话: 0553-5968089
本公告于2019年9月10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