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07民初123号
张光宣:
本院受理原告肖述亮诉被告张光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光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肖述亮货款100000元,并支付自2018年12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该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
二、驳回原告肖述亮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被告张光宣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207民初12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人:杨从权
电话: 0553-5365009
本公告于2019年9月12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