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审务公开 > 送达公告

(2019)皖0207民初5643号胡友才应诉材料送达公告

日期:2019-09-12  作者:鸠江区人民法院 来源:鸠江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2019)0207民初5643号 

胡友才: 

我院受理原告张金花诉被告曹宗良、第三人胡友才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原告张金花起诉:1、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对位于芜湖市鸠江区清水街道竹秀清苑B-17号楼1单元403室、B-2号楼1单元2103室房屋的查封措施,并停止对该房屋的执行;2、请求法院依法确认位于清水街道竹秀清苑B-17号楼1单元403室、B-2号楼1单元2103室房屋属于原告所有;3、本案的诉讼费用以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权利,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0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你作为被告若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承办人:张立新

联系方式:0553-5968513

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万春西路路口


本公告于2019年9月12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