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07民初6007号
吴明东:
我院受理原告陆兴刚诉被告吴明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陆兴刚起诉: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30000元及利息(其中100000元以月息1%的标准自2017年3月14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另外100000元按月息1%的标准自2017年5月1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事实与理由:被告分两次向原告借款共计200000元,约定月息1%,每年支付利息。借条日期更改为2016年后月息改为1.5%,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该款,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拖延。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汤沟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承办人:汪庆
电话: 0553-5802070
本公告于2019年9月12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