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07民初5822号
胡伟:
本院受理原告陈晨诉被告胡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晨诉称: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0000元,并从起诉日起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7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本公告于2019年9月12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