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07民初3208号
杨存宏:
本院受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杨存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截至2019年2月21日的利息8758.68元、罚息1863.93元,之后的利息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395%并加收50%罚息继续计算至全部本金清偿之日止;被告杨存宏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支付律师费5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664元,由被告杨存宏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207民初32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人:张朝阳
电话: 0553-5968520
本公告于2019年9月12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