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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土地的问题 有法更要有情理

日期:2019-09-16  作者:葛凡 来源:鸠江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土地是广大农民赖以生存的基础,土地问题事关农民生活的方方面面,对待土地问题不仅要依法,更要考虑到情理。日前,鸠江法院沈巷法庭收到了一份关于要求返还土地的诉状,承办法官通过多次走访、分析案件证据加上庭审,多方面了解了案件的情况后,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大约三十年前,李某弟弟因为某些原因提出希望可以同陈某的父亲更换土地,陈某父亲并未做过多考虑便同意李某弟弟请求,更换了土地。更换土地后李某的弟弟耕种了一段时间,之后由于个人原因又将换过来的土地转由他人耕种。但对于更换土地一事,当时在外打工的李某并不知情。李某回家后,发现自己家的土地居然是陈某在耕种,大概了解情况后便找到村委会,希望通过村委会的调解,陈某可以返还侵占的土地。调解时,陈某表示,还地可以,只要把之前换给李某弟弟的土地还给自己,自己就会把土地还给李某,双方并未在村委会的调解下达成共识。于是李某便起诉到了法院。

  庭审中,陈某提出辩解时,一再强调自己不是不愿意归还土地,只是现在这个土地是换来的,李某如果想把土地要回去,只要把换给李某弟弟的土地还给自己就可以了。

  法院认为,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享有占用、使用、收益的权利。在这起案件中,李某依法对案涉的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李某的弟弟不属于案涉承包地的权利人,其与陈某父亲通过互换的方式对李某家庭承包的土地进行流转的行为对李某不具有拘束力。同时,陈某要求李某返还之前还给李某弟弟的土地于理不合,因与陈某父亲进行承包地互换的主体并非案涉承包地的承包经营权人李某,同时陈某的该请求也无法直接对抗李某行使其物权的行为,但是,考虑到陈某此时在涉案土地依然还在有作物尚未收成,承办法官便要求陈某在这一季作物结束之后再将土地归还,做到了依法的同时兼顾了情理。


沈巷法庭  葛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