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07民初2927号
盛超:
本院受理原告陈启玉诉被告盛超、盛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盛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启玉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利息292000元,合计492000元;二、被告盛志对被告盛超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80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11700元,由被告盛超与被告盛志共同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207民初292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人:陶呈成
电话: 0553-5968506
本公告于2019年9月16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