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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207民初4653号陈邦军应诉材料送达公告

日期:2019-09-18  作者:鸠江区人民法院 来源:鸠江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2019)皖0207民初4653号

陈邦军

原告利星行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诉你及易义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陈邦军签订的编号为L01031721720的《融资租赁合同》,由陈邦军立即向原告返还租赁物(卡特349D2液压挖掘机,机器编号YAG10545,另含破碎器,型号EDT6000F,识别号C01149DYX2);2.判令陈邦军支付原告租金237847.64元(暂计算至2019年6月21日,此后租金按每月63893元/月的标准计算至判决合同解除之日,并参照租金标准支付合同解除后占用租赁物的占用费至返还租赁物之日止);3.判令陈邦军支付原告迟延履行金31596.7元(暂计算至2019年7月3日,此后迟延履行金以实欠租金、占用费为基数,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4.判令陈邦军支付原告律师费78670元、保全责任保险6000元;5.判令易义军对陈邦军的上述第二、第三、第四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案件材料。你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权利,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你作为被告若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承办法庭: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承办法官:卞慧慧              电话:0553-5968505

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万春西路路口


本公告于2019年9月18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