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07民初3295号
周昌兵、方春华:
原告蒋明亮诉被告周昌兵、被告方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周昌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蒋明亮借款本金27万元及相应的利息(其中12万元支付自2018年12月11日起按年月利率6%的标准至该12万元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其中15万元支付自2019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至该15万元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方春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50元,由被告周昌兵和被告方春华共同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207民初329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人:刘慧
电话: 0553-8788418
本公告于2019年9月30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