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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207民初5012号曹春林判决书送达公告

日期:2019-10-24  作者:鸠江区人民法院 来源:鸠江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2019)皖0207民初5012号

曹春林

原告皖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曹春林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207民初5012号民事判决书。

2019)皖0207民初50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解除皖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曹春林于2017年11月2日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编号AHSG20171116452);

二、确认海马牌小型轿车(车牌号苏JYS320,车架号LMVALEC5EA027982)归原告皖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所有,被告曹春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原告皖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办理上述车辆过户登记手续;

三、被告曹春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皖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租金4354.65元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至租金实际付清之日的违约金;

四、被告曹春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皖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2000元;

五、驳回原告皖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8元,由被告曹春林负担。

你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法庭: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承办法官:宣                电话:0553-5968505

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万春西路路口



本公告于2019年10月24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