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07民初1810号
李小勇:
本院受理原告耿敏诉被告李小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李小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耿敏借款40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1月1日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40000元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10元,由李小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207民初181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法院: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承办法官:范云茂 电话:0553-5968503
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万春西路路口
本公告于2019年10月29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