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07民初3491号
姜茂华:
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诉被告姜茂华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207民初3491号民事判决书。
(2019)皖0207民初34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姜茂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返还代偿款36509.67元及截至2019年4月25日止的利息3024.27元,合计39533.94元,并以36509.67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6日起,按日万分之六标准支付利息至代偿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8元,由被告姜茂华负担。
你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法庭: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承办法官:宣霖 电话:0553-5968505
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万春西路路口
本公告于2019年10月29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