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07民初1819号
曹传飞、晋本翔:
本院受理原告卢从有诉被告曹传飞、被告晋本翔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判令被告曹传飞、被告晋本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卢从有劳务费31,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6元,由被告曹传飞、被告晋本翔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207民初147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人:杨从权
电话: 0553-5365009
本公告于2019年10月29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