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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207民初4643号杨明利判决书送达公告

日期:2019-10-29  作者:鸠江区人民法院 来源:鸠江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2019)皖0207民初4643号

杨明利

我院受理原告安徽大中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被告杨明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大中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货款1161451.12元,并以1161451.1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5%的1.3倍支付自2019年7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253元,由被告杨明利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207民初4643号民事判决书。你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承办法庭: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承办法官:卞慧慧              电话:0553-5968505

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万春西路路口



本公告于2019年10月29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