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07民初2134号
韦娟:
原告杨丽华诉被告韦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韦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杨丽华借款128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70元,由韦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207民初21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人:范云茂(芜湖市鸠江区法院民一庭)
联系电话:0553-5968503
本公告于2019年10月29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