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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207民初4024号黄守祥判决书送达公告

日期:2019-10-31  作者:鸠江区人民法院 来源:鸠江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公 

2019)皖0207民初4024号

黄守祥

本院受理原告万伟诉被告黄守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黄守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万伟货款13800元,并支付自2019年6月1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上述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4元,由被告黄守祥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207民初40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人:秦文波

联系电话:0553-5881137


本公告于2019年10月31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