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07民初3397号
谈宗水:
本院受理原告王木声诉被告谈宗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判令被告谈宗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木声劳务费及利息共计22,135元,并支付自2019年5月1日起,以劳务费19,000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该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4元,由被告谈宗水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207民初40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人:杨从权
联系电话:0553-5365009
本公告于2019年10月31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