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07民初4742号
刘克宝:
原告马鞍山市鑫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芜湖分公司诉被告刘克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被告刘克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马鞍山市鑫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芜湖分公司物业服务费217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刘克宝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207民初474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人:刘慧
电话: 0553-8788418
本公告于2019年11月5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