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07民初2686号
吴明东:
本院受理原告刘世军与被告吴明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吴明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世军支付货款237049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如下:以118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20日起按照月利率1.5%计算至货款还清之日止;以554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1.5%计算至货款还清之日止;以1155692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2日起按照月利率1.5%计算至货款还清之日止;以54280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0日起按照月利率1.5%计算至货款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9647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4647元,由被告吴明东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207民初268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人:汪庆
电话: 0553-5802070
本公告于2019年11月8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