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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207民初5027号夏如军判决书送达公告

日期:2019-11-12  作者:鸠江区人民法院 来源:鸠江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2019)皖0207民初5027号

夏如军

我院受理原告皖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诉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皖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夏如军于2017年12月11日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编号AHSG20171219299);

二、确认车牌号为苏JB761A雪佛兰科鲁兹小轿车(车架号为LSGPC54U0AF017898、发动机号为100120186)归原告皖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所有,被告夏如军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三、被告夏如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皖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10月至本判决生效之日的租金(该租金自2018年10月起,每月5日按1782.37元/月计算,不足一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计算总金额不得超过26735.55元),并以该租金为基数,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支付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至该租金实际付清之日止;

四、被告夏如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皖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51元,由被告夏如军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207民初5027号民事判决书。你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承办法庭: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承办法官:卞慧慧              电话:0553-5968505

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万春西路路口



本公告于2019年11月12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