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07民初3512号
张小锋、张静琦:
本院受理原告李萍诉被告张小锋、被告张静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张小锋、张静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李萍借款本金4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50元,由张小锋、张静琦共同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207民初351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人:范云茂
电话: 0553-5968503
本公告于2019年11月12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