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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207民初6845号孙习佳应诉材料送达公告

日期:2019-11-12  作者:鸠江区人民法院 来源:鸠江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2019)皖0207民初6845号

孙习佳

原告江飞诉被告孙习佳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2、请求判令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请求判令被告返还价值20000元男士金项链;4、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等案件材料。你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权利,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你作为被告若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联系人:杨从权             

电话:0553-5365009


本公告于2019年11月12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站